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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 开发 利用好华侨农场土地助力归难侨民生改善
2013年NO.6 经验交流 作者:国侨办国内司综合处

  

    近年来,各地华侨农场紧紧围绕土地这一稀缺资源做好开发利用文章,经济发展速度不断加快,广大职工特别是归难侨的生活有了很大改善。但是在土地开发利用过程中,部分华侨农场仍然存在缺乏规划、开发无序、损害职工权益等现象,一些问题已经影响到了华侨农场的深入改革和持续发展。
    2013年10月28日,国土资源部、国务院侨办联合出台了《关于做好华侨农场土地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旨在建立完善华侨农场土地保护体制机制,引导华侨农场有序推进土地的开发和利用,维护华侨农场和职工土地权益,切实改善和保障归难侨职工民生。
    依法严格保护华侨农场土地
    土地是华侨农场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开发利用好华侨农场土地,首要的前提是加强 保护。在各地发展受到可利用土地日渐枯竭和资源环境制约加大的情况下,华侨农场土地开发越来越受到地方政府和各个方面的关注和重视,华侨农场国有土地的价值日益凸显,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护好这一难得的宝贵资源。为此,《意见》就依法严格保护好华侨农场的土地提出了三个方面的要求。
    首先是巩固土地确权成果。近年来,华侨农场土地确权工作稳步推进,截至2012年底,已完成土地确权任务数的93%,土地确权工作基本完成,为解决土地纠纷、维护土地权益提供了切实可靠的法律依据。《意见》强调非法侵占华侨农场土地,要坚决依法责令退回。其次是稳定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意见》重申:“坚持按照依法、有偿、自愿的原则,规范有序推进华侨农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明确改变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程序,以更好地保障承包户对土地的使用、收益权利。第三是严格土地保护政策。《意见》明确提出了土地开发利用中的两条“红线”,一是要严格遵守耕地保护政策,合理确定基本农田数量和区位,做到占补平衡;二是保护土地权属的稳定,严禁擅自通过调整华侨农场隶属关系、撤销华侨农场建制等方式收回华侨农场土地或改变华侨农场农用地用途。红线就是“高压线”,都是土地开发利用中的最基本原则,决不能触碰。
        规范引导华侨农场
        有序开发利用土地
    发展是第一要务。推动农场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关键是要坚持集约节约的原则,正确处理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正确处理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的关系,有序推进华侨农场土地开发利用。既要合理满足当前发展所需要的用地规模,更要科学规划未来发展所需,预留好充足的发展空间,着眼长远,注意保护好生态环境。《意见》就此用了专门一章,提出了一系列工作要求。
    一是加强统筹规划。华侨农场下放地方管理后,地方政府应切实负起责任,真正把华侨农场纳入地方经济社会一体发展。《意见》强调,要将华侨农场用地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乡规划统筹安排,加强华侨农场产业发展布局规划。二是加大扶持力度。《意见》要求,各地在安排国家农田水利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开发整理、耕地质量建设、农田林网建设等项目时,对符合条件的华侨农场给予适当倾斜,支持华侨农场建设集中连片的高标准基本农田;积极培育壮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鼓励和引导侨资、民营资本等到华侨农场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种养业,切实将符合条件的企业纳入各项支农强农惠农补贴补助范围。三是强化政策引导。为帮助华侨农场加快产业发展,《意见》要求各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华侨农场产业发展用地需求。对华侨农场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发展现代高效农业,发展高技术、高附加值、低消耗、低排放的新产业、新工艺、新产品以及旅游文化服务等第三产业,在项目用地上给予适当倾斜,切实发挥政策的引导作用。四是推进集约节约用地。《意见》指导各地可借助土地增减挂钩和闲置土地处置政策,优化建设用地布局,提高利用效率;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用地标准,保证适度的投资强度,避免利用产业项目圈地占地。
    土地收益要更多地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
    华侨农场土地不仅是自然资源,也是一代代农场人辛勤开发耕耘的成果,承载着农场职工群众及其家属的长远生计。开发利用华侨农场土地必须始终以改善广大归难侨和职工群众的生活水平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使开发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民生。其中关键是要处理好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关系,协调好地方发展需要与保护华侨农场和职工群众的土地权益的关系,合理安排各方分享土地收益的体制机制。
    为此,《意见》强调要规范华侨农场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行为。一方面是要切实加强政府监管。要求收回华侨农场农用地用于开发建设的,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用于经营性用途的,要严格招、拍、挂供地程序;切实做好对农场和失地人员的补偿安置工作。另一方面也要确保华侨农场参与决策,职工群众行使民主权利。对拟收回华侨农场土地使用权报批前,要参照集体土地征收办法进行告知、确认、听证,确保华侨农场和所涉及职工群众的知情权;对拟收回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应当经农场和所涉及职工确认,有关材料作为收回土地报批的必备材料。
在土地开发收益分配上,《意见》体现了几个政策导向。一是保基本。要求坚持先补偿安置、后开发利用的原则,补偿资金和安置方案不落实的,不得收回华侨农场土地;住房安置要按照“先建新、后拆旧”的原则,确保职工群众住有所居;二是利民生。华侨农场土地出让和增值收益,要优先用于解决华侨农场基础设施建设及归难侨民生问题;土地出让所得中应安排适当资金补助失地人员社会保障支出;加强对失地人员的就业创业培训,拓宽就业渠道等;三是重长远。要建立归难侨生活保障长效机制,确保当前生活有保障、未来生活有提高。通过深化华侨农场体制改革,尽快与财政、税收、土地等政策做好衔接,落实地方政府各类补贴、返还政策,建立承接机制,以满足华侨农场长远发展需要;鼓励华侨农场发展集体产业,华侨农场原有划拨建设用地用于经营性物业开发,经批准可采用协议出让的供地方式。
    《意见》最后强调各地国土资源和侨务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做好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可以说,这一政策的出台规范了与华侨农场土地相关的各个方面,兼顾各方利益,为今后华侨农场做好土地保护和开发利用明确了基本的政策原则。贯彻落实好《意见》的要求,对于确保华侨农场科学发展和归难侨职工长远生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出 版:《侨务工作研究》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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