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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侨捐立法管理弘扬华侨慈善精神(2)
2014年NO.3 经验交流 作者:朱 江、张康庄
(四)着力从法律层面完善对捐赠人责任和权益的规定。《捐赠法》十分重视保护捐赠人的权益,其中第五条规定捐赠财产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意愿,第八条规定对捐赠人进行公开表彰应当征求捐赠人的意见,第九条规定捐赠人可以选择受赠单位实施捐赠,第十二、十三条规定捐赠人可要求签订捐赠协议保护自身捐赠权益,第十四条规定捐赠人有留名权,第十八条规定改变捐赠财产用途应当征求捐赠人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捐赠人有查询权等。广东省出台的《条例》第八条、第九条也对捐赠人相关权益作了规定。《办法》在第三章中专门针对捐赠人对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维护的监督和建议权、对项目的检查和委托审计权、对侵权行为的质询、投诉、控告权等进行了规定。上述法律法规为依法系统保护捐赠人权益提供了保障,并在广东省依法开展侨捐项目监管工作中产生了很大的震慑力。但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仅限于对捐赠人权益的赋予,而对损害捐赠人权益的行为却没有强制性和惩罚性的条款,对捐赠人也没有制定操作性强的法律维权途径和程序。因此,当受赠单位或者其他法人不履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义务时,捐赠人显得无能为力。部分捐赠人好心做善事,但当捐赠权益受损时,法律法规对其以何身份、向何机构、以何种方式和程序进行维权未予明确。因此,应从法律补救的角度,出台相关规定,使捐赠人能拿起法律武器,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好自身的捐赠权益。同时由于华侨捐赠人长居境外,交往、沟通和联络不方便,由于某些原因,也存在虚捐的现象,因此必须完善对华侨捐赠人责任义务方面的规定,要求其对认捐的物资和款项负有交付义务,对捐赠物资瑕疵负有担保义务。而当捐赠人碰到非人为原因或遭受重大损失,无法履行捐赠义务时,赋予捐赠人以法定撤销权,依照一定法律程序,解除捐赠约定。所有这些,都应是广东在下一阶段制订、修改、完善捐赠法律法规时应考虑的问题。
(五)总结借鉴国内外经验,吸纳侨务及相关部门在侨捐监管服务方面的成功做法,将其上升为法律法规。世界很多国家及国内有关省市在慈善立法方面有很多成功的尝试,取得了很好的经验,广东可借鉴其他国家特别是美国等发达国家及外省的立法、执法经验和成功做法,将其吸纳到本省的侨捐立法和执法实施中。同时,广东省侨务部门1997年已开始根据《条例》在全省开展侨捐资产管理工作,2005年又根据《办法》在全省建立了系统的监管制度,因此可吸纳本省在实际工作中的成功做法,如受赠人全面负责制、侨捐项目分级确认、统一标牌、分级管理、信息化管理、社会公示等,并将其上升到法律高度。广东近几年建立的与捐赠人联系制度、举行表彰捐赠人慈善盛典等成功做法,也可吸纳到相关法律法规中,以保障捐赠人权益和弘扬慈善文化精神。-
(作者分别系广东省侨办公室调研宣传处处长、广东华侨博物馆副馆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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