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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侨法律政策指南(二)
2020年NO.5 侨法三十年
第二部分 出境入境
四、居留证件
外籍华人所持签证注明入境后需要办理居留证件的,应当自入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居留证件。居留证件共有五类,分别是工作类、学习类、记者类、团聚类、私人事务类。工作类居留证件的有效期最短为90日,最长为5年;非工作类居留证件的有效期最短为180日,最长为5年。办理居留证件,应当由本人向拟居留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也可以由申请人的亲属、邀请单位或者个人、有关专门服务机构代为申请。
从2018年2月1日起,公安部推出便利措施,对在当地工作、学习、探亲以及从事私人事务需长期居留的外籍华人,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可按规定签发有效期5年以内的居留许可。
附录:办理居留证件的申请材料
●外国人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应当提交本人护照或者其它国际旅行证件以及符合规定的照片和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本人到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
(1)工作类居留证件,应当提交工作许可等证明材料;属于国家需要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2)学习类居留证件,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招收单位出具的注明学习期限的函件等证明材料。
(3)记者类居留证件,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函件和核发的记者证。
(4)团聚类居留证件,因家庭团聚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应当提交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和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因寄养等原因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应当提交委托书等证明材料。
(5)私人事务类居留证件,长期探亲的,应当按照要求提交亲属关系证明、被探望人的居留证件等证明材料;入境处理私人事务的,应当提交因处理私人事务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相关证明材料。
外国人申请有效期1年以上的居留证件的,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健康证明。健康证明自开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2013年)
五、永久居留
根据现行规定,外籍华人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应当符合遵守中国法律、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等基本条件,同时还要根据申请类型具备相应的具体条件。
申请永久居留的受理机关为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直辖市为区公安分局、县公安局)。申请人应当填写申请表、接受面谈询问,并提交有效护照、境内外无犯罪记录证明、健康证明、生活保障证明以及与申请事由相关的材料。
取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籍华人,凭本人的护照和永久居留证件出境入境,在中国居留期限不受限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
公安部、外交部《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2004年)
六、出入境政策试点
2015年以来,公安部、国家移民管理局先后在上海、北京、福建、广东等16个省市国家批准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全面创新改革示范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级新区实施一批便利外国人入出境、在华停居留的政策措施。如需了解详细内容,可以登录国家移民管理局网站(www.nia.gov.cn)查阅或者咨询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
七、中国国籍
中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外国人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国籍:
(一)中国人的近亲属;
(二)定居在中国的;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的。
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籍华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经批准取得或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加入和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由中国国家移民管理局负责审批。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1980年)
第三部分 投资创业
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中国政府着力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营造与国际经济体制接轨的高效、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华侨华人是来华投资的重要主体,可以依法通过多种形式在中国境内进行投资。中国政府依法保护华侨华人在华投资的各项合法权益。
一、投资形式
外籍华人在中国境内投资适用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华侨在中国境内投资参照适用外商投资法律法规。按照外商投资法规定,投资形式主要包括: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其他类似权益;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项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资。
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其活动准则,适用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
中国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准入前国民待遇,是指在投资准入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待遇。负面清单,是指国家规定在特定领域对外商投资实施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国家对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给予国民待遇。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2019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2019年)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
二、自由贸易试验区
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新时代推进改革开放的一项战略举措,在我国改革开放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主要目的是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可复制可推广为基本要求,在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探索体制机制创新、促进投资贸易便利化等方面先行先试,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探索新途径、积累新经验。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2013年9月上海自贸试验区挂牌,截至2019年底,已逐步扩大到广东、天津、福建、辽宁、浙江、河南、湖北、重庆、四川、陕西、海南、山东、江苏、广西、河北、云南、黑龙江等18个自贸试验区,增设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形成了覆盖东西南北中的改革开放创新格局。
截至2019年底,国务院共印发了24个关于自贸试验区的总体方案和深化方案,赋予18个自贸试验区近3000项改革试点任务,在投资贸易自由化便利化、金融开放创新、政府职能转变等方面形成了各具特色、各有侧重的试点格局。各自贸试验区坚持以制度创新为核心,率先探索了一批突破性、引领性改革,包括推出了全国第一张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上线了全国第一个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立了全国第一个自由贸易账户,启动了全国第一次“证照分离”改革,制定了全国第一张风险防控清单等,有效引领和带动了全国范围的改革开放进程。自贸试验区已累计向全国复制推广223项制度创新成果,形成了改革红利共享,开放成果普惠的良好局面。
自贸试验区作为对外开放高地,开放度一直居全国最高水平,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从最初的190条缩短到2020年版的30条,在全国开放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取消了水产品捕捞、出版物印刷等领域对外商投资的限制性措施,增强了对外开放的压力测试力度。18个自贸试验区均立足各自资源禀赋和要素条件,对产业发展进行了整体规划。目前,各自贸试验区的目标产业集聚度不断提高,围绕产业链上下游创新成果丰富,对周边辐射带动效果明显。今后将持续发挥制度创新优势,加快整合完善重点发展行业的产业链,推动特色优势产业加速集聚,培育国际竞争新优势,更好发挥对高质量发展的示范带动作用。
依据:
国务院《关于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2018年)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
三、产业政策
中国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准入前国民待遇,是指在投资准入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待遇。负面清单,是指国家规定在特定领域对外商投资实施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国家对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给予国民待遇。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于2020年6月23日发布《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
国家鼓励外商投资依法在中国境内投资,针对外商投资方向实施鼓励和引导政策。截至目前,涉及外商投资鼓励产业目录的是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于2019年6月30日发布的《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在保持鼓励外商投资政策连续性、稳定性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鼓励外商投资范围,促进外资在现代农业、先进制造、高新技术、节能环保、现代服务业等领域投资。
华侨在中国境内投资,参照外商投资法和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2019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2019年)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
四、企业税收政策
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通用的税种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车船税等。进出口货物按进出口关税条例缴纳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货物可退还国内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企业所得税
居民企业应就其来源中国境内和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 应就其所设机构、场所所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如利润、利息、股息、特许权使用费等)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
█增值税
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和金融商品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增值税纳税人。增值税的基本税率为13%;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农产品、食用植物油、自来水、图书、报纸、杂志、饲料、化肥、农机等货物,税率为9%;纳税人销售其他服务、无形资产、金融商品,税率为6%;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
█消费税
在中国境内销售、委托加工和进口烟、酒、高档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成品油、摩托车、小汽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等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是消费税的纳税人。消费税共设15个税目,采取从价定率、从量定额以及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方式计算应纳税额,税率最低为1%,最高为56%。
█关税
中国海关对进出关境的货物和物品征收关税。关税的纳税义务人是进口货物收货人、出口货物发货人、进出境物品所有人。2018年以来,中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自主降低关税的新措施,如对大多数进口药品实行零关税,对汽车、汽车零部件以及一些消费品实行降税。目前中国进口关税总水平为7.5%。除对个别重要资源性商品征收出口关税外,中国对其他商品出口不征收出口关税。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目前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税收优惠体系,对从事高新技术、基础设施、农林牧渔、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行业的企业实行税收优惠。包括:
(1)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优惠税率。
(2)小型微利企业享受20%的优惠税率,并对其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以下、100-300万元部分,分别减按25%和5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3)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内外资企业享受15%的优惠税率。
(4)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
(5)从事农林牧渔业的企业可享受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6)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企业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设备采购和投资可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抵扣。
(7)企业研发支出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75%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摊销。
(8)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税。
(9)5个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
(10)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创业投资,可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税所得额。
(11)对国债利息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非盈利组织收入免税。
(12)对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在境内再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2008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2017年)
五、投资纠纷解决
华侨华人在中国境内投资的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如发生投资权益受到侵害或发生投资纠纷时,可以寻求与争议方进行协商或第三方调解的方式解决,也可以通过其他法定途径解决。如与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发生民商事争议,可以依法提起仲裁、民事诉讼;如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通过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申请协调解决。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17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2019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2019年)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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