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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 ——访国务院侨办主任陈玉杰
2004年No.4 侨务与法 作者:本刊记者
记者: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已正式颁布施行,国务院侨办作为该办法的草拟单位,请陈主任谈谈修订《实施办法》的指导思想。
陈玉杰主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已于2004年6月4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侨务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归侨、侨眷的关心、爱护与保护。
几千万海外侨胞和三千多万归侨、侨眷,是我国的独特优势,是推进我国现代化建设、实现祖国和平统一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力量。党和国家历来重视侨务工作。我国《宪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依法护侨是侨务工作的一项长期任务。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国内外侨情的发展变化,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依法护侨工作,2000年10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的决定》。《保护法》重新修订颁布后,《实施办法》有必要作相应的修改、调整。
国务院侨办从2001年年初开始着手《实施办法》的修订工作。经过一年多时间的调查,认真总结经验,多次听取中央“四侨”、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侨务部门的意见,对有分歧意见的条款反复进行沟通协调,草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修正案(草案)》,于2002年4月报请国务院审批。在报送审批期间,国务委员唐家璇作了具体指示,国务院法制办会同国务院侨办开展了大量的调研、协调和修订工作,广泛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和专家的论证,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修订草案)。2004年6月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原则通过了这个草案,6月23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410号令公布施行。
《实施办法》修订的指导思想主要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和法治的观念,根据《宪法》第五十条和中央关于对归侨、侨眷“一视同仁、不得歧视;根据特点、适当照顾”的原则精神,着重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对确属归侨、侨眷特殊性的问题给予适当照顾。修订把握的基本原则是:1、《保护法》作了修改、补充且需要细化实施的内容,作相应的修改、补充和细化;2、对不适应国家的相关改革精神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条款,作适当的修改或删除;3、根据侨情变化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新出台的有关政策,充实相关内容。
记者:据了解这次《实施办法》作了较大的修改,请您介绍一下修改的主要内容。
陈玉杰主任:修改后的《实施办法》与原《实施办法》相比,共增加了18个条款,修改了15个条款,删除了10个条款。对归侨、侨眷在国内的政治、经济、人身、财产、教育、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权益进行了规范。修改的主要内容有:
(一)贯彻以人为本的精神,适应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增加了有关归侨、侨眷社会保障权益的规定。根据《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实际情况,《实施办法》增加了“国家依法维护归侨、侨眷的社会保障权益”;“地方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归侨、侨眷,应当给予救济,并对其生产、就业给予扶持;依法保障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的归侨、侨眷的基本生活”(第十一条)。“按照国家规定退休(离休)的归侨、侨眷获准出境定居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退休(离休)待遇不变”;“不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归侨、侨眷职工获准出境定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辞职、解聘、终止劳动关系手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一次性离职费及相关待遇,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一次性结清应归属其本人的费用,并终止其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第二十三条)。这体现了党和政府对贫困归侨、侨眷生活的关心,从法律上维护了在境外定居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的社会保障权益。
(二)着眼于推动华侨农场的改革和发展,增加了对华侨农场体制改革和土地使用权保护等方面的规定。根据中央关于华侨农场经济体制改革的精神,为帮助农场彻底剥离教育、卫生等社会性的负担,《实施办法》规定:“在安置归侨的农场、林场等企业所在的地方设置的学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纳入地方人民政府的教育、卫生规划,统一管理”(第十条)。
安置归侨的农场、林场的土地,是国有农场经济发展及其归难侨职工赖以生存的基本生产资料。近些年来,华侨农场、林场的土地被非法侵占的情况较为严重。根据《土地管理法》关于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规定,比照国家有关农垦农场土地保护的规定,《实施办法》增加了“国家依法征收或者征用安置归侨的农场、林场的土地的,依法给予补偿”的内容(第九条)。
(三)体现《宪法》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权的精神,进一步明确了归侨、侨眷私有房屋拆迁的补偿和有关安置问题。为了保护归侨、侨眷在国内私有房屋的所有权,明确归侨、侨眷私有房屋拆迁的补偿问题,《实施办法》规定:“依法拆迁归侨、侨眷私有房屋的,拆迁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房屋拆迁管理的规定给予货币补偿或者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第十六条)。为了妥善解决归侨、侨眷私有房屋的历史遗留问题,结合我国私有房屋拆迁的实际情况,《实施办法》增加了“按照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出租的归侨、侨眷私有房屋被拆迁的,补偿安置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第十六条)的内容。
(四)适当照顾归侨、侨眷的特点,增加了对因私申请出境的归侨、侨眷权益保护的规定。为保障归侨、侨眷职工因私申请出境的合法权益,按照有关主管部门对获准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职工有关待遇的规定,《实施办法》增加了“归侨、侨眷在获得前往国家(地区)的入境签证前,所在工作单位或者学校不得因其申请出境而对其免职、辞退、解除劳动关系、停发工资或者责令退学,并且不得收取保证金、抵押金”;“归侨、侨眷按照国家有关探亲规定获准出境探亲的,在批准的假期内,其工作、租住的公房应当保留”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五)明确了政府侨务工作机构依法维护侨益的职责。为了加强侨务工作,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在归侨、侨眷权益保护工作中的职责,确定法规的实施主体,根据《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实施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保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的工作,并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归侨、侨眷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第四条)。
为了加强对侨务专项经费的管理,《实施办法》对挪用、截留、私分侨务专项经费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
《实施办法》还对侨眷身份认定、法律援助等作了补充规定。
记者:贯彻修订后的《实施办法》,侨务部门有哪些措施?
陈玉杰主任:公布施行修订后的《实施办法》,对于依法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加强侨务法制建设,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侨务工作,都有重要意义。日前,国务院召开了全国依法行政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各地方、各部门把依法行政贯彻到政府各项工作中去。我希望各级侨务部门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为目标,把学习、贯彻《实施办法》,促进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行政,创造全社会依法护侨的法制氛围,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职责抓紧抓好。
首先,要认真组织好《实施办法》的学习、宣传工作。
不久前,国务院侨办联合中央“四侨”下发了《关于开展侨法宣传月的通知》,决定各级侨务部门在7~8月间,利用一个月时间在全国广泛开展“侨法宣传月”活动。为此,7月12日,中央“五侨”联合在人民大会堂召开了新闻发布会。
希望各级侨务部门按照《通知》精神,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切实提高对《实施办法》重要意义的认识,正确把握、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增强依法行政、依法护侨的观念和能力。充分利用报刊、网络等媒体工具,采取多种生动活泼的形式,广泛深入地向全社会宣传《实施办法》,提高全社会特别是政府行政机关的侨务法制意识,使广大归侨、侨眷熟悉《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自觉运用法律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二,要抓紧做好地方《实施办法》的修订工作。
根据《保护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保护法》和国务院的《实施办法》,制定实施办法。地方实施办法的完善,是国务院《实施办法》具体落实的有力保障之一。希望各级侨务部门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侨情特点,配合地方人大加快对地方实施办法的修订工作。同时,针对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对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方面的调研,研究制订与《保护法》和《实施办法》相配套的政策、法规。按照《保护法》和《实施办法》要求,为归侨、侨眷的弱势群体排忧解难,多办实事和好事,以切实维护广大华侨、华人和归侨、侨眷的根本利益为切入点,把侨务工作抓得更实更好。
第三,要积极探索,创新工作形式,加大对《实施办法》施行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力度。
《保护法》和《实施办法》赋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具有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做好保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工作的职责。各级侨办要善于运用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工作职能,积极探索和创新有关工作机制,运用和发挥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能和优势,共同维护好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同时要配合各级人大有重点地组织执法检查,加大对典型侵权案件的处理力度,以扩大依法护侨的影响力。
今年3月胡锦涛总书记在政协联组会上指出,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全面贯彻侨务政策,遵守和执行国家侨务方面的法律和法规,依法保护侨胞的各项权益,进一步提高侨务工作水平。日前,温家宝总理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专门研究侨务工作,要求各级政府增强为侨服务的观念,进一步做好侨务工作。这是对侨务工作的莫大鞭策和鼓励。各级侨办一定要认真学习贯彻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侨务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把依法护侨、维护侨益作为自身的重要职责,以学习、宣传、贯彻《保护法》和《实施办法》为契机,努力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切实做好各项为侨服务、保护侨益的工作,把广大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的力量凝聚起来,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而努力奋斗!
本栏目责任编辑 刘香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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