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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对“保护权益”和“适当照顾”问题的几点思考
2005年No.2 研究与探讨 作者:邓超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制定“保护权益”和“适当照顾”政策,应立足于改善“侨”的生存和发展环境,争取和凝聚侨心。因此,既要考虑“侨”的特点,也要顺应改革的方向。调整和完善原有不适应形势要求的政策,也应本着这个精神进行。笔者认为,一般应把握以下几个原则:

  一要兼顾推进改革的大局与照顾“侨”的特点。改革是大势所趋,必然涉及到各方面的、包括“侨”在内的利益调整,符合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长远需要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台涉“侨”的“保护权益”和“适当照顾”政策,在充分考虑“侨”的特点的同时,必须与国家大的改革方向相衔接、相一致。在深化改革中,应着力于“共担风险,同享权益”,注重用实、用足、用活、用好国家及地方出台的对“侨”有利的各项优惠政策,如国家有关社会保障、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发展非公经济、扶贫济困等新政策,使涉侨政策与之相衔接,并争取“同等优先,体现照顾”,从而使“侨”既承受改革的风险冲击,也充分享受改革带来的机遇和实惠。

  二要兼顾国家、集体(单位)、“侨”三者的利益。这个“三兼顾”,是制定任何政策都要考虑的重要原则,三者之间的利益要统筹兼顾,不可偏废。这里特别要注意的是,在贯彻国家改革的大政方针前提下,制定涉侨政策,应统筹协调处理好各个社会基本经济单位(企事业单位和机关等)与“侨”之间的关系。在制定涉“侨”的“保护权益”和“适当照顾”政策时,应充分考虑行业和部门及不同所有制“法人”单位的差异,注意企事业产权制度改革、企业自主权确立等带来的新情况、新变化,坚持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使“需要”和“可能”尽量接近一致。否则,即使制定出了政策,在实际中也难以操作,出现政策、法律“打白条”。

  三要兼顾“侨”和社会其他群体的利益。制定涉“侨”的“保护权益”和“适当照顾”政策,还应充分考虑社会各个群体,尤其是其他特殊群体、弱势群体的心理承受力,以及社会整体评价和反应。出台新的涉侨政策,其内容应充分照顾到“侨”的利益和特点,也要合理、适度、可行。在防止忽视“侨”的利益、淡化“侨”的“特点”的同时,也要防止片面追求“维权”和“照顾”,这将背离“保护权益”和“适当照顾”的本义,会带来负面作用和影响,引发社会心理失衡。因而要注意借鉴针对其他社会特殊群体的现行政策,比照制定相关的涉“侨”政策。这样既照顾了“侨”的特点,又不至于另开“口子”引起“攀比”,也易为社会各界所理解和接受。

  四要兼顾社会公平、正义与效率。“保护权益”,指的是“侨”的正当、合法的权利和利益,既包含了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也包括有关“侨法”所界定的“侨”的特定权益,这些权益无疑要通过立法加以规范,用政策进一步明确和细化。这里主要应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即社会公平。而制定“适当照顾”的政策,既是“保护权益”的体现和补充,更是针对“侨”这一特殊群体(其中部分为弱势群体)与其他社会群体不同“特点”(由其特有社会关系和身份及经历所产生的特定需求),给予“侨”的关怀和照顾,体现的是“以人为本”和“社会正义”,其根本目的在于改善“侨”的生存和发展环境,争取和凝聚侨心。当然,不能强调“个性”而忽视“共性”,更不能放大“特点”,一味“照顾”、“有求必应”。

  (作者系河北省侨办国内处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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