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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力度保护海外中国公民权益的几点思考
2007年No.6 研究与探讨 作者:毛竹青
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壮大爱国统一战线,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促进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的和谐,对于增进团结、凝聚力量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要求全党同志要“认真贯彻党的侨务政策,支持海外侨胞、归侨侨眷关心和参与祖国现代化建设与和平统一大业”。学习领会十七大精神,深感新时期进一步加强保护海外中国公民权益工作的重要性。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应该遵循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恪守国际法和公认的国际关系准则,在国际关系中弘扬民主、和谐、协作、共赢精神。”“我们坚持把中国人民的利益同各国人民的共同利益结合起来。秉持公道,伸张正义。”积极维护我国公民在海外的生命安全和合法权益,要从以下方面加强保护在国外的中国公民权益:
1、推进双边条约签订。1980年以来,中国已与美国等46个国家签订了双边领事保护条约,但还未与100多个国家签订双边领事保护条约,这不利于中国政府开展在未签订双边条约国家中居住的中国公民的权益保护。今后,中国政府应在遵守尊重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步伐与有关国家签订双边条约,以更好地保护所有在国外的中国公民的权益。如2007年3月,胡锦涛主席与普京总统签署的《中俄联合声明》规定,双方将根据本国的法律,为两国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实体在本国境内从事正常的贸易、投资和经营活动提供便利,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对方公民在本国境内的人身、财产安全及合法权益。这对保护在国外的中国公民权益意义重大。要按照中国政府与有关国家签订的双边领事条约的要求,加强对已签订领事条约国的中国公民权益的保护,做好未签订国领事保护条约的签订工作,并按照条约和联合声明的规定,积极推动住在国政府营造有利于我侨胞生存发展的良好环境,建立健全领事保护预警机制和应急机制,提高应对突发事件和复杂局面的能力,加强与侨胞住在国有关当局的联系与合作,最大限度地维护我侨胞的正当和合法权益,做好港澳台同胞在海外的领事保护工作。
2、加强国内有关立法工作。一是要加快修改出入境管理法。面对越来越多的中国公民需要出入境的新形势和新情况,中国应加快对1985年颁布实施的出入境管理法进行修改,随着《护照法》的出台,对修改该法显得尤为急切。修法要体现维护国家主权,保护公民权利,规范政府公权的指导思想;要达到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便利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出入境,规范出入境管理和执法行为、维护出入境秩序的目的;要体现保护中国公民合法权益,保护境内外国人合法权益,国际条约优先,对等及外交特权和豁免的立法基本原则;要规定对在国外的中国公民权益保护的具体措施,使这部法律在保护在国外的中国公民权益方面有较强的实效性和可操作性;要形成中国公民、外国人出入境和边防检查综合性的法律,统一管理,规范出入境管理程序,减少立法成本,加强与国际接轨。二是要推动华侨权益保护法的制定。从属人主义原则看,华侨作为中国公民,享有中国法律规定的各种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当华侨在国外或国内人身自由权、民事商事权、生命财产等权益受到非法侵害时,中国政府有责任根据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和国际惯例对他们在国外的权益予以保护,根据国内法的规定,对他们在国内的合法权益给予保护;从属地主义原则看,华侨在外国居住,必须接受居住国法律的约束,按照居住国的法律办事,享有居住国规定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中国政府有义务教育华侨遵守居住国的法律,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与当地人民友好相处,为居住国的经济与社会发展做贡献。中国要根据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按照国际法的基本准则和国际惯例,要求华侨有所为有所不为,并对华侨的正当权益依法进行保护。
3、加强领事保护工作。领事保护是指当中国公民、法人权益在居住国受到侵害时,中国驻外使领馆根据国际公约、双边条约或协定以及中国和驻在国的有关法律,通过外交途径反映有关要求,敦促驻在国有关当局公正、合法、友好和妥善地处理相关事宜,使中国公民、法人权益得到保护。领事保护是保护在国外的中国公民权益最直接有效的办法。随着新时期中国公民出国人数越来越多,领事保护任务越来越重,这就对领事保护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要做好领事保护工作。第一,要明确领事保护的基本原则。领事保护工作是外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领事保护工作,要遵守国际公约、双边条约或协定的原则;要实行主动式保护原则,即要改变过去中国领事保护工作中存在的不告不理的被动式保护做法,而积极主动进行保护;要根据国外的中国公民权益受侵犯的现实情况,预测未来的可能和趋势,提出领事保护的具体措施,提高领事保护工作的实际能力。第二,要明确领事保护的范围。加强领事保护的重要手段就是要明确领事保护的范围,让在国外的中国公民知道中国驻外使领馆的职能,了解领事保护的主要内容,增强他们领事保护的法律意识。外交部领事司2003年出版、2007年修订的《中国领事保护和协助指南》中指出,中国驻外使领馆能够为在国外的中国公民提供领事保护和协助的内容主要有:当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发生经济、劳资等民事纠纷或涉及刑事案件权益受到侵犯时,当在国外的中国公民被拘留、逮捕或正在服刑时,当在国外的中国公民遭遇意外时,当在国外的中国公民所在的国家发生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或发生政治动乱、战乱或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时,当在国外的中国公民遇到生计困难时,当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寻找失踪或久无音讯的亲友时,中国驻外使领馆可提供帮助。中国驻外使领馆还可为在国外合法居留的中国公民颁发、换发、补发、延期旅行证件,在与所在国的法律规章不相抵触的情况下、办理中国公民间的婚姻登记手续;保护港澳同胞的正当权益。这对增强在国外的中国公民法律知识,主动寻求领事保护很有帮助。第三,要不断完善领事服务制度。为应付处理重大突发领事保护案件应急机制,外交部已成立了专门负责处理重大突发领事保护案件应急小组,协调有关部门,快捷高效地处理全球各地中国公民重大突发领事保护案件;成立了涉外安全事务司,负责执行我外交涉及非传统安全领域的方针政策,主管有关调研工作,协调处理相关涉外事务;成立了领事保护中心,专门负责维护处理海外侨胞正当和合法权益的保护问题。在建立机构的基础上,加强协调,统筹兼顾,提高了领事保护实效。此外,还要完善在国外的中国公民登记制度,以便于了解中国公民在国外的创业与发展的真实、准确情况,更好地收集各国政治、经济、法律、交通以及社会治安等情况,保护在国外的中国公民权益。第四,提高领事工作水平。通过采取规范化培训,强化分类管理等措施,提高领事的业务素质和政策水平,构建一支“民为本、国为重、懂大局、讲协作、淡名利、守清廉”的专业化高素质的领事队伍,使领事服务更具有实效、更具有亲和力。
4、加强涉外法制宣传。第一,做好出国中国公民的法制宣传。加强对出国中国公民的法制宣传和知识培训非常必要。特别是要加强对所去国家的“移民法”、“外国人入境及居留法”或“外国人在境内劳动就业法”等法律的宣传,使出国者对所去国家的法律有所了解,以便增强守法意识,预防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受侵犯事件的发生。第二,做好在国外中国公民的法制宣传。要教育在国外的中国公民认真学习和遵守居住国的法律,尊重居住国的风俗习惯,与当地人民友好相处,诚信经营、文明经商,用自己的劳动、创造和奉献赢得信任与尊重,树立良好形象,提升自身的地位和影响,为当地的经济与社会发展做贡献。对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要发挥国外华侨华人社团和华文新闻媒体的作用。通过普及宣传有关法律常识,提高在国外的中国公民自我保护意识,当权益受害时,要积极寻求领事保护,按照居住国的法律保护自己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第三,加强研究。要加大力度研究各国政府保护在外国的本国公民权益的经验与做法,特别是要加强对在国外中国公民权益受侵犯原因的研究。近年来,在外国的中国公民权益受侵犯案件,究其原因,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经济原因。大多是由于中国公民在国外从事经济活动比较成功,往往引起居住国国民嫉妒和不满而导致侵害权益的事件。二是政治原因,主要是历史上一些国家对华侨实行“排华”、“反华”政策而遗留下来的产物。三是种族歧视原因,主要是由于种族不同导致的。四是意外事故原因,这类案件死伤人数最多。可见,及时了解在国外的中国公民权益受侵犯案件发生的现象,深入研究案件发生的原因,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有助于制定相关对策与防范措施,为发生同类案件或类似问题的解决提供借鉴,从而使中国领事保护工作做到既依法进行,又尊重驻在国的法律,不干涉别国内政,达到保护在国外的中国公民权益的最终目的。
(作者系北京大学法学院国际法专业硕士研究生、瑞典瓦伦堡国际人权与人道法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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