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策问答   > 正文

最近我国在对外贸易方面有哪些新法规出台?
2004年No.4 政策问答 

  问:最近我国在对外贸易方面有哪些新法规出台?

  答: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于2004年7月1日同步实施。

  与1994年的外贸法相比,新《外贸法》有六大变化值得关注:⒈允许自然人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⒉取消对货物和技术出口经营权的审批,实行备案登记;⒊国家可以对部分货物的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⒋对部分自由进出口的货物实行进出口自动许可管理;⒌加强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⒍加大对违法行为及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处罚力度。

  新《外贸法》突出了竞争规则的公平性。修订前的对外贸易法规定,中国的自然人不能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由于外商投资企业在外贸权限上获得了“超国民待遇”, 中国企业在很多业务上失去主导权,无形中损害了自身利益。另外,这种“超国民待遇”, 使那些想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国内个人失去了竞争机会。

  专家认为,给予国内个人外贸经营权,意味着消除了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外贸权限上的“超国民待遇”,这将剌激今后个人投资外贸的热情,短期内将形成投资热潮。新的“外贸法”实施后将会对传统的国营贸易企业造成一定的冲击,但一个透明、合理、有序的外贸秩序和多元化竞争环境有利于外贸企业的健康成长。

  据悉,过去的《外贸法》共8章44条,而修订后全文共11章70条,内容大幅增加,涉及外贸经营权、贸易调查、贸易救济、知识产权、外贸秩序、外贸处罚等方面。

  作为外贸领域的基本法,《外贸法》此次大幅修订,一方面是为适应入世的新形势,另一方面对推动我国外贸持续发展也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原来的《外贸法》主要侧重于自我管理,如对企业的外贸经营权、商品的配额进行管理。而新《外贸法》则主要立足于降低门槛,推动中国产品走向世界。《外贸法》此次修订的主要方向——适度的贸易管理、积极的市场开拓、有力的贸易促进和合理的贸易防御。

  《备案登记办法》是《外贸法》重要的配套法规之一,它使《外贸法》更具可操作性。

  《备案登记办法》的一个重要亮点就是国内和国外的自然人都可以进行外贸经营备案登记,获得外贸经营权。《备案登记办法》的正式出台,使外贸经营由审批制全面转为登记制。如今的备案登记制,门槛不是降低,而是取消。只要合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和个人,只要不违法,只要进出口经营符合新《外贸法》规定,就可以在申请后5天内获得外贸经营权。

  《备案登记办法》的实施无疑给众多原来无权但是希望从事外贸经营的企业或个人带来现实的机会。与此同时, 有关法律专家却冷静地告诫即将在备案登记后从事对外贸易经营的企业或个人,要注意防范机会后面的风险。

  第一,吸纳、培养外贸专业人才。有意从事外贸业务的国内企业一定要充分认识到外贸与内贸之间的重大差别。外贸业务通常涉及货物的买卖、运输、保险、国际结算和海关、检验检疫等多个环节,而每个环节上的一个微小疏漏都有可能导致交易失败。因此,拥有熟悉和掌握外贸业务相关知识的专业人才是确保企业在国际市场纵横驰骋游刃有余的基础。在企业自己的专业队伍尚未组建或尚不健全时,不妨继续利用原有外贸渠道,同时着手培养和挖掘专业人才,在具备条件时再独立自主地从事外贸业务。

  第二,重视客户资信调查。国内企业普遍不重视对客户进行资信调查。部分企业本着诚恳待人之心期待对方也能有菩萨心肠,而部分企业认为只要收汇有保证就不必管客户是否有信用。不了解新客户的资信就匆忙下单或接单,无异于人为刀俎,我为鱼肉,等待我们的,只能是任人宰割。

  目前资信调查的方法和渠道很多,互联网、专业调查机构、律师事务所、进出口银行、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等都可提供相关服务。如果交易重大,直接出国对客户进行考察也不失为一条有效的途径。

  第三,把好合同订立关。不重视合同几乎是国内企业的通病。中国企业比较重视合同中的价格条款,却很少意识到在价格之外的运输方式、交货期限、结算方式、违约责任规定、法律适用甚至是纠纷解决方式这些在订约时几乎根本不予重视的条款,往往关系重大,甚至是生死攸关。

  第四,了解交易规则,及时作出正确判断。外贸业务涉及出口国、进口国甚至转口国的不同法律制度和若干国际公约、国际商业惯例,因此企业必须了解相关规则,明晰自身地位,避免作出错误的判断。

  第五,通过保险渠道转嫁商业风险。外贸风险可谓无处不在,因此为确保交易安全,企业必须重视选择实力雄厚的保险公司,针对进出口货物可能遭遇的风险投保适当的险种,以较低的保费为货物寻求最充分的保障。

  本栏目责任编辑 许乐生




出 版:《侨务工作研究》编辑部
主 编:董传杰
副主编:田 莉
编辑部:姜红星 王 振 王建国
本期执行编辑|王 振
美术设计/版式设计|陈 悦
刊 号:ISSN 1672-8831
    CN11-4111/D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
    35号《侨务工作研究》
    编辑部
邮 编:100037
电 话:010-68320141
      88387581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侨务工作研究》编辑部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