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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对华侨子女就读该市义务教育有何规定?
2005年No.1 政策问答
问:广州市对华侨子女就读该市义务教育有何规定?
答:2005年1月17日,广州市侨办和广州市教育局联合向各区、县级市侨办、教育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侨办、教育局下发了《关于华侨子女回国就读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意见》。
该《意见》指出,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华侨子女回国就读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视同当地居民子女办理入学手续”的规定,现结合该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华侨子女是指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的子女。
二、华侨子女回国就读我市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适用本意见。
三、华侨子女回国就读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属政策性照顾借读生,由各区、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就学手续,并享受本市户籍适龄子女入学同等待遇。
四、华侨子女回国就读我市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须由其监护人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一)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报名学生的父母具备华侨身份及相应亲属关系的证明。
(二)广州市公证部门出具的,本市常住户籍居民承担华侨子女在广州就读期间监护义务的监护公证。
(三)监护人的本市居民户口簿和与监护人户籍一致的房产证或购房协议;若监护人无房产需租住房屋的,须提供市房管局认可的或符合有关规定的房屋租赁合同,所租房屋应为监护人的唯一居住地。
(四)报名学生半年内本市县级以上医院体检证明。
(五)报名学生原有学历证明(须同时附中文版)。
五、外籍华人子女来华就读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六、本意见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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