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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如何对老年归国华侨给予生活补助费?
2005年No.2 政策问答 

  问:河南省如何对老年归国华侨给予生活补助费?

  答:最近,河南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外事侨务办公室制定了《关于对老年归国华侨给予生活补助费的实施意见》,自2005年3月1日起,对老年归国华侨(男满60岁,女满55岁)给予生活补助费。

  一、凡离退休的(含按有关规定提前退休的)城镇老年归国华侨每人每月发给生活补助费100元。人员属机关、事业单位的,其经费由同级政府侨务、人事部门审批;人员属企业的,其经费由同级政府侨务、财政部门审批。

  二、户口在农村的老年归国华侨和户口在城镇的老年无业归国华侨每人每月发给100元生活补助费,其经费由县级侨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批。

  三、离退休的城镇老年归国华侨生活补助费由其所在单位解决(行政、事业单位的列入离退休费支出;企业的从管理费中列支,破产或改制企业的由属地同级财政列支)。户口在农村的老年归国华侨和户口在城镇的老年无业归国华侨的生活补助费由属地县级财政解决。

  四、本实施意见适用于1978年12月31日前回本省定居的港澳同胞。

  本栏目责任编辑 许乐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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