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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机关事业单位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是否继续发放一次性离职费?
2006年No.3 政策问答
问:对机关事业单位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是否继续发放一次性离职费?
答:一次性离职费,是对尚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归侨侨眷职工,因出境定居终止劳动关系由单位支付的一次性补偿金。根据《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因私事出境的假期、工资等问题的规定》([83]侨政会字第007号)的规定:“凡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退职条件的在职职工,获准出境定居的,可以发给一次性离职费。”
党政机关实施《公务员法》以后,一些机关事业单位对于归侨侨眷职工出境定居,是否继续发放一次性离职费问题产生疑义,并停止执行这一政策。国务院侨办始终认为,归侨侨眷职工的离职费,是根据归侨侨眷的特点制定的照顾性政策,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归侨侨眷职工的关怀。为此,国务院侨办一直在协调有关主管部门,努力争取予以妥善解决。
经多次与有关主管部门沟通协商,2005年劳动和社全保障部办公厅以答复上海市劳动局复函的形式(《关于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职工享受一次性离职费问题的复函》),明确了在企业单位工作的归侨侨眷职工出境定居,享受一次性离职费待遇。针对一些地方存在着对机关事业单位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职工享受一次性离职费待遇不予落实的问题,经与人事部多次沟通协商后,人事部办公厅于2006年3月30日给国务院侨办复函,正式明确了机关事业单位的归侨侨眷职工出境定居,继续享受一次性离职费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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