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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云南省为解决华侨农场存在的困难出台了哪些政策?
2006年No.3 政策问答 

  问:近来云南省为解决华侨农场存在的困难出台了哪些政策?

  答:云南省于2005年底先后出台了《关于解决我省华侨农(林)场改制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困难问题的意见》、《关于把华侨农(林)场扶贫工作纳入地方扶贫规划统筹解决的意见》。

  为缓解华侨农(林)场改制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困难的矛盾, 《关于解决我省华侨农(林)场改制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困难问题的意见》中,特提出如下具体处理意见:

  一、原记入个人账户的离职补偿金从个人账户中分离出来(并相应调减个人账户记入额), 还原为离职补偿金。

  二、正常缴费的场员,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按8%缴费,其余10%用本人的离职补偿金抵缴。离职补偿金抵缴完后,由场员个人继续全额缴纳。如场员达到退休条件时,离职补偿金仍有结余的,余额全部记入本人个人账户。

  三、欠费的场员,离职补偿金首先用于抵缴1999年10月1日至 2005年底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10%的部分,其余8%由场员个人补缴,如场员个人确实无力承担8%部分,可用离职补偿金全额抵缴欠费。抵缴后不足的部分和以后按规定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场员个人全额补缴和缴纳。如抵缴欠费后仍有结余的,参照前述第二条的规定执行。

  四、封存个人账户的场员由各地参照欠费的场员的办法处理。

  五、对于抵缴后缴费仍有困难的场员,可允许其在以后年度补缴,补缴欠费时不加收滞纳金,但必须按规定补缴个人账户应记的利息。

  六、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记账按现行规定执行。

  七、按云政发〔2000〕211号文件的规定,一次性离职补偿金由省、州(市)、县、农场按一定比例承担。目前,包括省级资金在内的大部分资金已全部足额到位,但仍有个别州(市)、县和农场应承担部分的资金至今尚未及时足额到位,为确保上述办法顺利实施,请有关州、市、县及华侨农场按云政发〔2000〕211 号文件要求,将应承担的资金尽快组织到位。

  《关于把华侨农(林)场扶贫工作纳入地方扶贫规划统筹解决的意见》中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及其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和《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在农村、农场、林场符合条件的贫困归侨、侨眷的脱贫纳入扶贫开发规划,给予优先扶持”的规定,以及中央有关“把华侨农(林)场的扶贫工作纳入地方统筹解决”的要求,结合全省各地开展扶贫工作的实施情况以及我省华侨农(林)场的现状,为使我省华侨农(林)场贫困归侨侨眷尽早脱贫致富,和全国全省人民一道共同实现小康目标,各有关州、市应将华侨农(林)场扶贫工作纳入地方扶贫规划统筹安排做好以下工作:

  一、各级政府及扶贫部门要参照国家规定的扶贫标准把华侨农(林)场符合帮扶条件的贫困职工、场员纳入当地“十一五”扶贫规划,按照党的对归侨侨眷“一视同仁,不得歧视,根据特点,适当照顾”的侨务工作原则,在“整村推进”等扶贫项目上列入计划,每年给予统筹安排。

  二、进一步帮助华侨农(林)场归侨难侨职工、场员因地制宜发展生产,尽快摆脱贫困,对华侨农(林)场符合帮扶条件的贫困职工、场员应按有关政策给予小额信贷的扶持。

  三、积极支持华侨农(林)场做好劳务输出工作,按有关政策尽可能多地把归侨难侨纳入当地劳动力转移培训计划,帮助他们开辟新的就业渠道。

  本栏目责任编辑 许乐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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