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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最近国内普通高校招收海外华侨学生收费标准有何政策?
2006年No.4 政策问答 

  答:2006年7月11日,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务院侨办联合发出通知,调整国内普通高校通过教育部批准的招生途径录取的海外华侨学生收费标准。

  一、调整对华侨学生收费标准

  1.对已录取到国内普通高校学习的华侨本科生、专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执行与国内学生相同的收费标准,即在同一学校、同一年级、同一专业学习的华侨学生与国内学生的学费标准一致;同等住宿条件下,住宿费标准一致。

  2.各有关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对华侨学生的收费政策。任何学校不得擅自提高对来国内就读的华侨学生的学费、住宿费等收费标准,也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形式设立针对华侨学生的收费项目。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有关高校对华侨学生收费的管理和监督,对任何违反国家规定的乱收费行为予以严肃处理决不姑息。

  二、设立华侨学生奖(助)学金

  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设立华侨学生奖(助)学金,专项用于奖励、资助到国内普通高校学习的全日制华侨本科生、专科生、研究生。华侨学生奖(助)学金设在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内,由教育部归口管理。奖(助)学金的年度资金总额、奖励、资助范围、标准、发放方法由教育部、财政部另行制定。

  三、对招收华侨学生的国内普通高校给予专项补助

  对华侨学生收费标准调整后,考虑到招生高校的实际培养成本,国家财政对招收华侨学生的有关高校,根据每年的招生数量,据实安排财政生均定额补助。

  中央财政对中央部委所属高校和部分地方高校(北京、上海、天津、广东、江苏、浙江等6个不享受一般性转移支付的省、直辖市除外)招收的上述华侨学生,按每生每学年8000元给予专项补助。

  北京、上海、天津、广东、江苏、浙江等6个不享受一般性转移支付的省、直辖市应按照中央财政定额补助标准,对招收上述华侨学生的本地所属高校给予专项补助。

  上述规定自2006年秋季入学起执行。

  本栏目责任编辑 许乐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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