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策问答   > 正文

最近,江苏和福建省出台了老归侨生活补贴的政策,能介绍一下相关内容吗?
2007年No.6 政策问答 

  近日江苏省财政厅、省侨办、省侨联联合出台新政策,对困难归侨及企业退休归侨发放生活补助,切实解决归侨的实际生活困难。在《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侨办、江苏省侨联关于对全省困难归侨及企业退休归侨发放生活补助的通知》(苏财行[2007]26号)中规定: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及农村归侨,每人每月补助200元,经费由省财政安排;对农村家庭年人均收入在2,000元以下的困难归侨(包括农村五保户),每人每月补助100元,经费由省财政安排;对1978年底以前回国定居的企业退休归侨,每人每月补助100元,经费由同级财政解决。《通知》还对发放生活补助的审批程序、发放程序等做出了具体规定。

  福建省侨办针对老归侨离退休职工享受60元生活补贴政策落实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积极与省财政厅沟通协商,并联合发出通知《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侨务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归侨退休职工增发生活补贴工作的通知》(闽财行[2007]42号),重申了落实老归侨生活补贴待遇的政策。要求相关单位继续贯彻执行闽财综(1996)042号《福建省财政厅、省侨办关于归侨退休职工增发生活补贴的通知》和闽财综(1997)038号《补充通知》的要求,落实对归侨离休干部和1969年底以前回国定居参加工作后退休的老归侨,每人每月增发60元生活补贴的政策,经费由同级财政解决。《通知》还明确了各级财政局和侨办,负责对老归侨生活补贴增发工作的落实和监督检查。

  问:来京接受义务教育的华侨子女能否纳入北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的范围?

  答:最近,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关于华侨适龄子女来京接受义务教育期间参加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问题的复函》(京劳社医函【2007】93号)文中答复北京市侨办,来京接受义务教育的华侨适龄子女可自愿选择参加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在办理参保手续时需提交学生父母华侨身份证明和《华侨子女来京接受义务教育证明信》。为此,北京市侨办下发了《关于转发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华侨适龄子女来京接受义务教育期间参加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问题的复函〉的通知》(京侨发【2007】11号)规定“经与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协商,在京借读的华侨适龄子女在办理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手续时,学生父(母)的华侨身份证明由北京市各区(县)侨务办公室出具。”

  问:请介绍一下《海南省华侨捐赠公益事业若干规定》的主要内容。

  答:今年海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海南省华侨捐赠公益事业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共三十条,对捐赠方和受赠方在法理上作出规范。其中规定华侨捐赠应当遵守自愿和无偿原则,禁止强迫华侨捐赠或向华侨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受赠人要规范使用和管理受赠财产,审计机构对华侨捐赠资金的财务收支,要依法进行审计监督,保护捐赠人的合法权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华侨捐赠工作的指导、协调、服务、管理和监督。

  《规定》还明确了捐赠项目的保护措施和相关法律责任。对非法转让、抵押、拍卖华侨捐赠财产,侵占、损毁华侨捐赠项目,擅自拆迁华侨捐赠项目的建筑物等危害华侨捐赠活动的行为,要责令停止侵害、返还财产、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国家机关人员在捐赠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以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港澳同胞、海外人士及其社会团体、企业在海南省内的捐赠,将参照该《规定》执行。《规定》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问:广东省对华侨、港澳台同胞遗体(骸骨、骨灰)入粤安葬有哪些规定?

  答:广东省民政厅、广东检验检疫局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华侨、港澳台同胞遗体(骸骨、骨灰)入粤安葬的新规定。新规定要求凡需运入广东境内安葬的华侨、港澳台同胞的遗体(骸骨、骨灰),安葬承办人应向安葬地县级以上(含县级)民政部门申请,凭安葬地县级以上(含县级)民政部门会同同级侨务部门(或台湾事务部门)共同出具的同意安葬证明,办理广东省殡葬协会印制的《遗体(骸骨、骨灰)入粤安葬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凭死亡证明或其他有关证件及广东省殡葬协会印制的《遗体(骸骨、骨灰)入粤安葬证》进行检疫,检疫合格后签发《尸体/棺柩/骸骨入/出境许可证》。需入粤安葬的遗体(骸骨、骨灰)必须持有广东省殡葬协会印制的《遗体(骸骨、骨灰)入粤安葬证》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尸体/棺柩/骸骨入/出境许可证》才能办理通关手续。

  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需入境的遗体(骸骨、骨灰)必须符合有关的卫生要求,对因患鼠疫、霍乱、黄热病等检疫传染病或国家规定禁止入境的传染病而死亡的病人尸体,不准运入境内。




出 版:《侨务工作研究》编辑部
主 编:董传杰
副主编:田 莉
编辑部:姜红星 王 振 王建国
本期执行编辑|王 振
美术设计/版式设计|陈 悦
刊 号:ISSN 1672-8831
    CN11-4111/D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
    35号《侨务工作研究》
    编辑部
邮 编:100037
电 话:010-68320141
      88387581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侨务工作研究》编辑部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