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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介绍一下《海南省华侨捐赠公益事业若干规定》的主要内容
2007年No.6 政策问答 

  今年海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海南省华侨捐赠公益事业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共三十条,对捐赠方和受赠方在法理上作出规范。其中规定华侨捐赠应当遵守自愿和无偿原则,禁止强迫华侨捐赠或向华侨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受赠人要规范使用和管理受赠财产,审计机构对华侨捐赠资金的财务收支,要依法进行审计监督,保护捐赠人的合法权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华侨捐赠工作的指导、协调、服务、管理和监督。

  《规定》还明确了捐赠项目的保护措施和相关法律责任。对非法转让、抵押、拍卖华侨捐赠财产,侵占、损毁华侨捐赠项目,擅自拆迁华侨捐赠项目的建筑物等危害华侨捐赠活动的行为,要责令停止侵害、返还财产、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国家机关人员在捐赠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以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港澳同胞、海外人士及其社会团体、企业在海南省内的捐赠,将参照该《规定》执行。《规定》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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