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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对华侨、港澳台同胞遗体(骸骨、骨灰)入粤安葬有哪些规定?
2007年No.6 政策问答 

  广东省民政厅、广东检验检疫局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华侨、港澳台同胞遗体(骸骨、骨灰)入粤安葬的新规定。新规定要求凡需运入广东境内安葬的华侨、港澳台同胞的遗体(骸骨、骨灰),安葬承办人应向安葬地县级以上(含县级)民政部门申请,凭安葬地县级以上(含县级)民政部门会同同级侨务部门(或台湾事务部门)共同出具的同意安葬证明,办理广东省殡葬协会印制的《遗体(骸骨、骨灰)入粤安葬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凭死亡证明或其他有关证件及广东省殡葬协会印制的《遗体(骸骨、骨灰)入粤安葬证》进行检疫,检疫合格后签发《尸体/棺柩/骸骨入/出境许可证》。需入粤安葬的遗体(骸骨、骨灰)必须持有广东省殡葬协会印制的《遗体(骸骨、骨灰)入粤安葬证》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尸体/棺柩/骸骨入/出境许可证》才能办理通关手续。

  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需入境的遗体(骸骨、骨灰)必须符合有关的卫生要求,对因患鼠疫、霍乱、黄热病等检疫传染病或国家规定禁止入境的传染病而死亡的病人尸体,不准运入境内。




出 版:《侨务工作研究》编辑部
主 编:董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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