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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主要内容有哪些?
2008年No.3 政策问答
2008年2月15日,人事部公布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对《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一些问题进行了具体的解释。《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的“连续工作时间”和“累计工作时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均按工作年限计算。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办法》规定,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已经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条例》规定的5种不享受当年休假的情形,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因承担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远洋科学考察、极地科学考察以及其他特殊工作任务,所在单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办法》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部分应当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施行工资统发的单位,应当纳入工资统发。
《办法》明确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的标准。工作人员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之和。其中,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不含根据住房、用车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员直接发放的货币补贴。此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或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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