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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机动车登记规定》对华侨在国内拥有的机动车登记有哪些规定?
2008年No.4 政策问答 

  第五十五条第(三)款:机动车所有人是指拥有机动车的个人或者单位。

  1、个人是指我国内地的居民和军人(含武警)以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华侨和外国人。

  第(四)款:身份证明是指:

  7、华侨的身份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8、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居(停)留期为六个月以上的有效签证或者居留许可,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出 版:《侨务工作研究》编辑部
主 编:董传杰
副主编:田 莉
编辑部:姜红星 王 振 王建国
本期执行编辑|王 振
美术设计/版式设计|陈 悦
刊 号:ISSN 1672-8831
    CN11-4111/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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