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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申请普通护照有什么最新规定?
2008年No.6 政策问答 

  答:2007年10月25日公安部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07年12月15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包括:

  1、申请护照的材料

  公民申请普通护照,应当由本人向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并提交下列真实有效的材料:

  (一)近期免冠照片一张以及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表》;

  (二)居民身份证和户口薄及复印件;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以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和户口薄及复印件;

  (三)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并提交其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出境的意见、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薄、护照及复印件;

  (四)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

  (五)省级地方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报经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批准,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2、申请加急办理护照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加急办理普通护照,并提交相应材料:

  (一)出国奔丧、探望危重病人的;

  (二)出国留学的开学日期临近的;

  (三)前往国入境许可或者签证有效期即将届满的;

  (四)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紧急事由。

  3、华侨在国内换发普通护照的规定

  定居国外的公民短期回国申请换发普通护照的,应当向其暂住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并提交原普通护照、定居国外的证明以及暂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明及复印件。

  4、华侨在国内补发普通护照的规定

  定居国外的公民短期回国申请补发普通护照,应当向其暂住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除提交相应材料外,应当提交定居国外的证明以及暂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明及复印件。

  (严武龙)




出 版:《侨务工作研究》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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