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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新修订的《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有哪些亮点内容?
2009年No.1 政策问答
答:新修订的《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新的《实施办法》在原条款的基础上着重加强了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1、充分体现对归侨、侨眷利益的保护。为贯彻落实对归侨、侨眷“一视同仁,不得歧视,根据特点,适当照顾”的政策,在第十九条中规定,归侨、归侨子女和华侨在省内的子女以及侨眷报考义务教育的各级各类学校,按照国家和甘肃省有关规定予以照顾,华侨子女就读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视同当地居民子女办理入学手续,享受当地居民同等待遇。在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等条款中也都作出了对归侨、侨眷给予保护和适当照顾的相关规定。
2、充分发挥归侨、侨眷的优势,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在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五条等条款中制定优惠政策、设立奖励制度,调动和引导归侨、侨眷发挥自身在对外交往方面的优势,为甘肃省和谐社会建设贡献力量。
修订的亮点:
1、增加了对贫困归侨、侨眷予以扶持和照顾的条款。根据甘肃省的侨情特点,此次修订过程中,在对贫困归侨、侨眷予以照顾方面加大了力度。在修订案第十一条中规定对归侨、侨眷就业、再就业优先扶持和帮助,对经济困难的归侨、侨眷进行就业前职业培训给予经费补助;在第十二条中规定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归侨、侨眷应当及时纳入社会救助范围,保障其基本生活;在第十三条中规定对散居农村的归侨、侨眷可以优先列入规划,优先安排扶贫资金,优先安排扶贫项目;在第十六条第三款中规定归侨、侨眷符合条件购买经济适用房或租住政府提供的廉租房条件的,有关部门应当优先安排;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为经济困难的归侨、侨眷提供法律援助;并新增第二十八条,规定根据甘肃省实际情况和归侨、侨眷的特点,对归侨、侨眷给予适当照顾,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制定,方便今后出台其他的照顾性措施。
2、在有关探亲假的条款中规定了父母出境看望子女享受同等待遇。原第二十二条中,规定了归侨、侨眷看望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在父母死亡后出境看望兄弟姐妹的探亲待遇。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地出现了父母在国内、子女在国外的情况。因此在修订后的第二十二条中,增加了父母出境探望子女的内容。
3、分类细化有关出境定居所涉及的问题。归侨、侨眷出境定居的情形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归侨、侨眷职工出境定居,这就涉及到劳动关系的解除问题;另一类是离退休、退职归侨、侨眷出境定居,涉及养老金发放、医疗保险等问题。因此应当针对不同情形,分别作出规定。而修订前的《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将这两种情形都写入了第二十三条当中,很多问题规定得还不够详尽,不能满足实际的需要。在此次修订过程中,将这一条内容拆分为两条,新增一条关于离退休、退职归侨、侨眷出境定居后有关事宜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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