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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接受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兴办公益事业规定》规定了哪些内容?
2009年No.4 政策问答 

  问:《广州市接受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兴办公益事业规定》规定了哪些内容?

  答:2009年3月,广州市政府通过了《广州市接受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兴办公益事业规定》,《规定》共三十一条,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规范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公益事业的地方政府规章。《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侨务行政部门的管理职责:市、区(县级市)侨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负责对接受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的监督管理;捐赠项目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受赠单位应当在接收捐赠款物后30日内向捐赠项目所在地的区、县级市侨务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备案,侨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备案时向受赠单位、受赠居间人出具备案回执;捐赠项目因城乡建设等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用途的,应当在保证捐赠财产的非营利性和公益性的前提下,由受赠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并征求捐赠人意见后,送项目所在地的区、县级市侨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按规定报批;已毁坏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捐赠项目,受赠单位应当根据相关鉴定机构及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向所在地的区、县级市侨务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备案;侨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捐赠项目的档案管理加强指导与监督;受赠单位有违法行为的,由侨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受赠单位限期改正,受赠单位拒不改正的,侨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受赠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通报情况,由受赠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责成受赠单位限期改正。

  此外,《规定》保护了捐赠人对捐赠项目的知情权、决定权等合法权利,规定了受赠单位应履行的一些义务。(严武龙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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