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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施行的《安徽省华侨捐赠条例》有哪些内容?
2009年No.6 政策问答 

  今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安徽省华侨捐赠条例》,《条例》共23条,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规定了政府侨务部门等有关部门在华侨捐赠中的职责。《条例》第5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负责华侨捐赠事务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教育、文化、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华侨捐赠事务的相关工作。第6条规定,对有贡献的捐赠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可以予以表彰;对贡献突出的捐赠人,可以授予荣誉称号。第9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可以协助受赠人办理有关入境手续。

  《条例》规定了捐赠人的权利。《条例》第8条规定,捐赠人自主决定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用途、方式和受赠人。第10条规定,捐赠人捐赠财产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待遇;捐赠境外物资的,依法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殖税。工程项目中属于捐赠人捐赠的部分,经相关部门审批,可以减免本省设定的行政性收费。第16条规定,捐赠人对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增殖等情况有查询、建议、监督的权利。

  《条例》规定了受赠人的义务。《条例》第11条规定,受赠人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开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加强管理。第12条规定,受赠人接受捐赠财产兴建公益事业工程项目,应当与捐赠人就工程项目的资金、建设、管理和使用等订立书面捐赠协议,并不得擅自改变。第14条规定,受赠人接受捐赠后,应当在15日内将捐赠意愿书、财产登记表、主管部门审核意见等材料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第15条规定,受赠人每年度应当将受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向捐赠人和政府侨务部门等进行通报和报告,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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