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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对华侨在省内办理事务的身份证件有什么最新规定?
2010年NO.4 政策问答
答: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会议8月1日通过关于修改16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该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中,《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在第六条中增加一款:“出国、出境人员凭其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在本省从事民商事活动时,其本人护照与国内居民身份证具有同等证明效力,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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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版:《侨务工作研究》编辑部
主 编:董传杰
副主编:田 莉
编辑部:姜红星 王 振 王建国
本期执行编辑|王 振
美术设计/版式设计|陈 悦
刊 号:ISSN 1672-8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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