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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若干规定作了哪些修订?
2010年NO.5 政策问答 

  问:海南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若干规定作了哪些修订?

  答:2009年9月25日,海南省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海南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若干规定〉的决定》,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规定》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更加注重解决民生问题。《规定》第十三条规定, “在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组织工作并在本省办理退休手续的归侨职工,其退休金、养老金低于当地从业人员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每人每月定额发给生活补贴”,与原来的规定相比,扩大了归侨职工受益面。修订后的规定还将归侨侨眷应享受的相关政策通过立法形式固定下来,为他们解决参保、低保、生活救济、生产扶持等方面的问题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是更加注重对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合法权益的保障。在归侨、华侨宅基地问题上,《规定》删除了“祖屋”这一限制性内容,并就确认宅基地使用权进行了明确规定:“归侨、华侨要求在土改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给其使用的宅基地或者房屋庭院地建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农村建房用地标准确认其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或者房屋庭院地已被占用,无法退回,归侨、华侨申请另外安排建房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优先予以安排。”

  三是更加注重促进集中安置华侨农场的发展。为加快华侨农场经济社会发展步伐,尽快实现中央提出的体制融入地方、管理融入社会、经济融入市场的目标,使华侨农场广大干部职工共享改革发展成果,《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集中安置归侨农场的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统一实施”。“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集中安置归侨农场给予必要的财政资金扶持,并将其纳入国家、本省各项涉农优惠政策的调整范围。”

  四是更加注重法规的可操作性。在归侨、侨眷身份的确认问题上,《规定》明确规定:“归侨、侨眷的身份确认,应由本人申请并提供有效证件,经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证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机构审核办理”。此外,在推荐归侨、侨眷人大代表候选人问题上,《规定》明确规定:“各级归国华侨联合会推荐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归侨、侨眷代表候选人。各级人民政府侨务工作机构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归侨、侨眷代表候选人的推荐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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