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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出台的社会保险法主要有哪些规定?
2010年NO.6 政策问答
问:新出台的社会保险法主要有哪些规定?
答:10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共十二章,九十八条,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社会保险法明确了国家建立五种社会保险制度。在总则中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同时明确,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社会保险法对转移接续问题进行了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对于医疗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社会保险法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社会保险法规定了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由于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社会保险法明确了单位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对于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帐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帐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法规定,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参照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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