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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对做好涉侨农村宅基地有何政策规定?
2011年NO.2 政策问答
问:海南省对做好涉侨农村宅基地有何政策规定?
答:2010年6月13日,海南省国土资源厅、海南省外事侨务办公室联合印发《关于依法做好涉侨农村宅基地确权工作的通知》。
《通知》规定,以华侨身份申请农村宅基地确权的,应由宅基地使用权人提出申请并亲自办理相应手续。因故委托他人办理的,受委托人须提交华侨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委托公证书和由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该使用权人取得住在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的认证。华侨继承人申请办理农村宅基地确权的,应提交继承公证书。对于多户共同继承、共同使用的华侨、归侨和侨眷祖屋宅基地确权,可以由各共有人共同委托一个权利人代表,办理宅基地的确权登记手续。经过调查、审核、公告无异议且经市县政府批准登记的,可以只发一本证,由各共有人共同委托一个权利人保管。
《通知》规定,华侨、归侨要求在土改时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给其使用的宅基地上建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按照批准文件确定其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已被占用、无法退回,华侨、归侨申请另外安排建房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优先予以安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另外安排给华侨、归侨使用的宅基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可以按照批准文件确定其宅基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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