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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外商投资管理工作有什么最新政策规定?
2012年NO.1 政策问答
问:对于外商投资管理工作有什么最新政策规定?
答:2011年2月25日,商务部下发了《关于外商投资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函〔2011〕72号)。《通知》将部分外商投资审核管理权限下放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并取消了部分外商投资审批事项。主要内容有:
一是取消部分行政审批事项。对于无专项规定要求的境内分公司设立和进口作为出资的设备清单,商务主管部门不再审批,外商投资企业可直接向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对于外商投资企业法定地址变更(跨审批机关管辖的除外)、名称变更和投资者名称变更,企业在办理工商注册变更登记手续后30日内,凭申请书、企业权力机构决议、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变更事项的证明文件、原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商务主管部门收到上述全部材料后,即为企业换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二是规定了对外商投资股份公司(上市公司)的管理。境内上市的外商投资股份公司批准证书应记载外国投资者及其股份,如外国投资者减持股份变动累计超过总股本的5%,需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批准证书变更。
三是规定对外资并购的管理。交易额3亿美元以下的外资并购事项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但《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令2009年第6号令)规定需由商务部审批的事项,不受上述限额限制,均由商务部负责审核管理。
四是规定了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确认书的办理。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权限的调整原则,投资总额3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项目确认书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五是规定了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投资问题。境外投资者申请以跨境贸易结算所得人民币及境外合法所得人民币来华投资(包括新设立企业、对现有企业增资、并购境内企业及提供贷款等),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需先函报商务部(外资司),待商务部(外资司)复函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并需在批件中明确出资货币形式和金额。
六是规定了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境内投资问题。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视同境外投资者,其境内投资应当遵守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七是规定了加强服务业领域外商投资的审核管理。对于融资租赁、国际快递、广告、拍卖以及省、市、自治区范围内增值电信等涉及专项规定管理的行业,小额贷款、市场调查、信用评级、保安服务等敏感行业,以及创业投资、股权投资及管理等涉及大额资金流入的行业,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能,严格审批,并要与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加强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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