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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内容有哪些修改?
2012年NO.3 政策问答
问:重庆市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内容有哪些修改?
答:2011年11月25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修订通过《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修改的主要内容有:
一是对侨眷中其他亲属的范围重新进行了界定。原规定“同华侨、归侨有五年以上抚养关系的其他亲属”修改为“经公证机构证明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抚养关系的其他亲属”。
二是增加了保障侨务工作经费的内容,明确了各部门在侨法实施中的职责。《办法》第四条规定:“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归侨、侨眷合法权益保护工作,并将侨务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保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的工作,并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归侨、侨眷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市和区县(自治县)公安、工商、财政、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教育、国土房管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的保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归侨、侨眷的特点,依托社区服务网络,综合利用各种社会资源,做好本辖区内归侨、侨眷的权益保护和服务工作。”
三是增加了华侨享受市民待遇的内容。《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对来本市工作而不落户的华侨,凭有效证件,在购房、子女入托、入学、升学、乘车等方面享受市民待遇。
四是对征收归侨侨眷房屋按照最新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表述。《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归侨、侨眷的私有房屋确需征收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是取消了侨眷及其子女在就学方面的照顾,对华侨子女入学给予了照顾。《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在本市升学按以下规定给予照顾:(一)华侨子女在本市监护人居住地入托、读幼儿园、小学、中学的,在办理手续和收费上应视同本市市民子女对待。(二)报考各类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中学的,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照顾。
六是增加了扶持归侨侨眷的内容。《办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对经市政府侨务工作机构和市民政部门审核认定的早期归侨,其生活确有困难的,当地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助。”第四款规定:“鼓励各类慈善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对生活困难的归侨、侨眷给予扶助。”
七是增加了有关机关应当将处理涉侨案件情况通报侨务部门的内容。《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有关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对涉侨案件应当及时、优先受理。并将有关处理决定同时告知同级人民政府侨务工作机构、归国华侨联合会或归侨侨眷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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