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策问答   > 正文

国家对民营企业“走出去”开展境外投资有什么政策规定?
2012年NO.4 政策问答 

  问:国家对民营企业“走出去”开展境外投资有什么政策规定?

  答:2012年6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外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等十三部委印发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开展境外投资的实施意见》。

  《意见》指出,要大力加强对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的宏观指导。要引导民营企业有重点、有步骤地开展境外投资。加强跨部门的沟通协调,对民营企业开展境外投资进行专题研究,协调解决民营企业开展境外投资的重大问题。支持国内有条件的民营企业通过多种方式到具备条件的国家和地区开展境外能源资源开发,加强民营企业境外高新技术和先进制造业投资,促进国内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推动国内产业转型升级和机构调整。支持有实力的民营企业积极开展境外基础设施、农业和服务业投资合作。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走出去”建立海外分销中心、展示中心等营销网络和物流服务网络,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利用国际营销网络、使用自有品牌加快开拓国际市场。

  要切实完善对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的政策支持。一是落实和完善财税支持政策。充分发挥现行专项政策的作用,加大对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积极落实好企业境外缴纳所得税税额抵免政策,鼓励民营企业开展境外投资。二是加大金融保险支持力度。鼓励国内银行为民营企业境外投资提供流动资金贷款、银团贷款、出口信贷、并购贷款等多种方式信贷支持,积极探索以境外股权、资产等为抵(质)押提供项目融资。推动保险机构积极为民营企业境外投资项目提供保险服务,创新业务品种,提高服务水平。拓展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的融资渠道,支持重点企业在境外发行人民币和外币债券,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指导和推动有条件的企业和机构成立涉外股权投资基金,发挥股权投资基金对促进企业境外投资的积极作用。三是深化海关通关制度改革。推动建立以企业分类管理和风险处置为基础的通关作业新模式,对符合条件的高资信民营企业的货物办理快速验放手续。

  要简化和规范对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的管理。简化审核程序,进一步推进境外投资便利化。取消境外放款购付汇核准,企业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直接在银行办理资金购付汇。实行境外直接投资中债权投资与股权投资分类登记,为民营企业债权投资资金回流提供方便。为便于民营企业的境外关联公司获得融资,在境内机构提供对外担保时,允许与担保当事人存在直接利益关系的境内个人为该笔担保项下债务提供共同担保。

  要全面做好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的服务保障。加强外交工作为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的服务和保障,积极利用多双边高层交往和对话磋商机制,创造民营企业境外投资有利的政治环境。驻外机构要加强与国内主管部门的沟通与配合,加强对当地中资企业的信息服务、风险预警和领事保护,积极帮助企业解决境外投资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继续推进与有关国家的领事磋商和领事条约谈判,进一步商签便利企业人员往来的签证协定,促进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相关人员出入境便利化。充分发挥好目前我国与有关国家和地区已签署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以及其他投资促进和保障协定作用,进一步扩大商签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和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范围,为民营企业境外投资合作营造稳定、透明的外部环境。

  要加强风险防范,保障境外人员和资产安全。有关部门进一步建立健全国别重大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加强动态信息收集和反馈,及时警示和通报有关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重大风险,提出应对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化解风险。在境外民营企业遭受重大损失时,通过法律、经济、外交等手段切实维护合法权益。发挥境外中国公民和机构安全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机制的作用,完善境外安全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安全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及时妥善解决和处置各类安全问题。




出 版:《侨务工作研究》编辑部
主 编:董传杰
副主编:田 莉
编辑部:姜红星 王 振 王建国
本期执行编辑|王 振
美术设计/版式设计|陈 悦
刊 号:ISSN 1672-8831
    CN11-4111/D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
    35号《侨务工作研究》
    编辑部
邮 编:100037
电 话:010-68320141
      88387581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侨务工作研究》编辑部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