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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应选多少名归侨代表?其他代表名额如何分配?
2012年NO.4 政策问答
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应选多少名归侨代表?其他代表名额如何分配?
答: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关于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根据《决定》,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不超过3000人,其中,应选归侨代表35名。
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由根据人口数计算确定的名额数、相同的地区基本名额数和其他应选名额数构成。其中,按照人口数分配的代表名额为2000名,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人口数计算的名额数,按城乡约每67万人分配1名;省、自治区、直辖市各分配相同的地区基本名额数为8名;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的其他代表名额,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依照法律规定另行分配。
香港特别行政区应选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36名,澳门特别行政区应选12名,代表产生办法由全国人大另行规定。
台湾省暂时选举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13名,由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台湾省籍同胞中选出。代表产生办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规定。依法应选的其余名额予以保留。
中国人民解放军应选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265名。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少数民族代表的名额应占代表总名额的12%左右,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应有1名代表。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妇女代表的比例应当高于上届。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基层代表特别是一线工人、农民和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的比例要比上届有所上升,农民工代表人数要比上届有较大幅度增加,党政领导干部代表的比例要比上届有所降低。连任的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于2013年1月选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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