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经验交流   > 正文

关注热点积极协调依法维权 努力推动侨务信访工作迈上新台阶
2008年No.4 经验交流 作者:上海市侨办

  上海市侨办认真贯彻落实《信访条例》,高度重视、认真处理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的来信来访,维护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的合法权益。

  一、主要特点

  1、信访总量有所下降,但涉及其他政府部门职能和政策的信访数量有所提高。

  随着经济体制变革,社会结构发生变动,加上“侨”这一群体分布在各行各业,可以说社会上所有的热点、难点问题都会不同程度通过侨务信访渠道反映出来,虽然涉及侨务部门和侨务政策的信访总量有所下降,但涉及其他政府部门职能和政策的信访数量大大提高,这同时也反映出信访人的维权意识在不断增强。信访总量有所下降从一定程度上肯定了侨务信访工作取得的成效,但随着侨务信访内容涉及范围的扩大,对信访工作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要掌握好本部门的政策,还要多渠道、多角度地了解其他部门的政策规定,更要具备一定的法律常识和心理学知识,这样才能更好地开展工作。

  2、信件、来访数量下降,咨询数量提升。

  近年来,回国创业、工作的海外华侨、华人的数量也迅速上升,他们长期在海外工作、生活,对国内的政策不甚了解,遇到问题希望寻求政府部门尤其是侨务部门的帮助,因此,近几年咨询数量呈不断上升趋势。

  3、侨房问题的信访数量不断上升。

  2007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正式颁布,该法对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实行平等保护原则,因此有关海外华侨、华人要求解决历史遗留房产问题、归还房屋产权及反映动拆迁问题的信访数量明显上升。

  二、处理原则

  对于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诉求合理的,侨务部门可以直接为其解决的,尽快处理;对于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诉求合理的,但需相关职能部门解决的,侨务部门主动协调相关部门,推动解决;对于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诉求合理的,侨务部门积极协商处理,体现“适当照顾”原则;对于已进入司法程序或应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一方面建议当事人按法定途径解决,另一方面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当事人适当关心;对于诉求不合理的,认真解释相关政策,说服教育、积极引导、化解矛盾;对于前来咨询政策、问题的,认真、细致、耐心地做好解答工作。

  三、主要做法

  1、领导重视,亲自下访,听取“侨”声,为“侨”排忧解难。

  市侨办领导高度重视侨界群众的诉求,倾听侨界呼声,变上访为下访,真心实意地为他们排忧解难,充分体现了“亲侨、爱侨、帮侨、助侨”。

  印尼退休归侨刘老先生,其与妻子身患多种疾病,一子一女均智力残疾,刘全家每年医疗费用巨大,刘反映至市侨办,希望帮助解决其家庭收入和医疗方面的困难。市侨办崔明华主任亲自带职能处室赴杨浦区协调此事,并根据刘家实际困难情况,形成了多方面帮困措施:1、将刘家作为市侨办定期补助对象,每月补助100元,同时每年春节、敬老节将其家列为重点帮困慰问对象;2、由所在街道提高刘家居家养老的护理时间。3、由区侨办协调区卫生局将家庭医疗保健卡的就医点换成离刘家较近的医院,方便就医。刘本人几次写信,再三对市侨办表示感谢。

  2、锲而不舍,攻克难点,切实解决侨界群众实际生活困难。

  1996年,旅朝华侨陈先生携妻儿来沪探视病危老父,后陈因操劳过度大病,病愈后陈等赴朝鲜驻华使馆办理签证,被告知逾期多月,无法返回朝鲜,陈全家只能滞留在沪。因无户籍,给陈全家生活、工作带来诸多不便,引发了激烈的家庭矛盾。多年来,陈多次写信向有关部门反映,但均无结果,万般无奈之下,陈求助于市侨办。在仔细了解、核实陈家庭具体情况后,我们认为其情况特殊,应予适当照顾,如不解决,可能引发不稳定因素。此事涉及多个部门,解决此事在政策上存在一定困难。经信访工作人员多次与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市公安局治安总队等部门沟通,并召开专题会协商解决办法。市侨办专门发函至市公安局,商请协同照顾解决此事。最近,陈全家四人户籍终于落实妥当,这一长达十年之久的难题得以圆满解决,陈先生一家专程到市侨办送上锦旗。

  3、依法维权、积极协调,认真维护好海外侨胞合法权益。

  2007年8月,旅澳华侨丁女士来市侨办,反映其持有祖父留下的香港某公司股份一份,多年来一直在中国银行上海分行按时领取股息。不料从2006年起,银行将其名下所拥有的股息冻结,无法取出。信访工作人员即与银行方面取得联系,得悉因丁家庭内部人员对股息分配持有异议并多次到银行反映,银行为息事宁人暂时冻结此股息,希望待丁家庭内部协商统一后再作处理。信访工作人员认为,银行股息单证上写明丁女士一人姓名,按规定应将股息给予本人,建议银行从维护侨胞权益的角度妥善处理此事。最终,银行方面在咨询有关法律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将丁女士名下股息解冻、如数支付。

  4、注重分析,关注热点,积极提供建议,推动涉侨问题的解决。

  2007年2月,无业老归侨陈女士之子来信,反映其母在其父去世后一直享受遗属抚恤金(2006年底为每月290元),1996年起又开始享受民政部门发放的无业早期归侨困难生活补贴(2006年底为每月445元),因此,纳保前母亲每月生活费总计为735元。而2005年9月实行高龄纳保政策后,却只能享受一项补贴即460元,实际上降低了老人的生活水平。后经多方协调,所在区民政部门和街道采用生活困难临时补助形式,为陈补足差额。

  5、细心观察、周到服务,从侨胞实际利益出发,提供人性化服务。

  2007年5月,美籍华人陈女士前来市侨办办理其子在沪就读事宜。按现行侨务政策规定,可为其出具华人子女来沪就读证明(该证明享受借读待遇)。但在一番交谈后,了解到陈女士现就职于上海某大律师事务所,是本市引进人才,按市人事局的有关规定,陈女士之子可享受本市户籍居民适龄子女入学同等待遇。据此,信访工作人员为其联系赴市人事局办理相关就读证明。陈女士顺利办妥此事后,写信至市侨办表示感谢。在处理此事中,虽没有直接为当事人开具相关证明,但周到的服务使海外侨胞感受到侨务部门的热忱和真挚,真正做到了“为侨服务,凝聚侨心”。这也再次提醒侨务部门的同志在掌握本部门政策的同时,要多方面了解其他部门的相关规定。

  6、按照政策,考虑实际,积极推进和妥善处理侨房问题。

  在处理侨房问题上,侨务部门一方面严格遵守相关的政策规定,同时又充分考虑到侨界人士的实际情况,积极协调、妥善处理。

 [1] [2] [3] [下一页]




出 版:《侨务工作研究》编辑部
主 编:董传杰
副主编:田 莉
编辑部:姜红星 王 振 王建国
本期执行编辑|王 振
美术设计/版式设计|陈 悦
刊 号:ISSN 1672-8831
    CN11-4111/D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
    35号《侨务工作研究》
    编辑部
邮 编:100037
电 话:010-68320141
      88387581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侨务工作研究》编辑部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