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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侨法执法检查工作全面展开
2006年No.3 特别报道 作者:郑岩
根据2006年执法检查计划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执法检查方案的部署,4月9日至22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韩启德带队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执法检查组赴福建、山东检查;5月9日至21日,由顾秀莲副委员长带队的执法检查组赴广东省、上海市执法检查;同时,由盛华仁副委员长带队的执法检查组赴广西壮族自治区、陕西省检查。
执法检查中发现,各地高度重视贯彻实施侨法,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关于侨务工作的方针政策,现将经验介绍如下。
一、加强地方侨务立法和侨法宣传教育,营造依法护侨的社会氛围,提高全社会侨务法制意识
福建省重视涉侨立法工作,全省200多项地方性法规中,含有涉侨内容条款的就达60多项。省人大除督促有关部门抓紧制订本省实施办法外,还出台了多项与侨法配套的地方性侨务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华侨投资权益、华侨捐赠、华侨房屋租赁、归侨侨眷兴办企业等方面。福建省各级侨办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坚持每年举办“侨法宣传月”活动,组织侨法宣讲团深入侨乡,开展侨法宣传咨询活动;举办了4次全省性的侨法知识竞赛,参加人数上万人。各级法院、检察院认真学习侨法及其实施办法,发挥审判和检察监督职能,维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
山东省于1991年在全国率先制定了省《实施办法》,在省人大、省政府侨务部门的努力和协调下,各涉侨部门积极配合,围绕归侨侨眷因私出境、侨务扶贫救济、早期归国华侨退休待遇、归侨侨眷职工就业培训安置等主要问题制定了配套政策。山东省去年将《保护法》列入了省“五五”普法宣传教育内容,加大了学习宣传力度。烟台市、威海市将侨法列入党校教学课程,向各级领导干部宣传侨法、讲授侨法知识。还通过举办培训班、进行专题讲座等形式,提高涉侨部门领导和归侨侨眷知法、守法、依法办事及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认识。据不完全统计,山东省自2000年以来印发侨法宣传材料20余万册,其中向海外发送10余万份。
广东省于1992年在全国较早地制订了省《实施办法》,并于2002年进行了修订。为更好地贯彻实施侨法,先后制订出台涉及落实侨房政策、侨房拆迁、华侨农场改革与发展、侨捐项目管理、华侨祖坟、归侨侨眷子女教育、归侨侨眷因私出境、华侨农场土地确权等10多项涉侨法规政策。
上海市于1993年制订了市《实施办法》,并于1999年进行了修订。先后制订出台涉及早期归侨退休生活津贴、早期无业归侨社会救助、归侨侨眷职工下岗再就业、外地配偶申报户口、华侨捐赠管理、华侨回国来沪定居、计划生育、归侨侨眷出入境、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等多项涉侨法规政策。在一些具体政策上,根据上海市的实际情况有所突破,如制订了关于归侨职工出境探望子女享受探亲待遇的政策,制订了鼓励新华侨华人来沪工作和创业等的暂行规定,积极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解决了已入外籍的留学人员来沪创业参加医疗保险、子女上市属高校、创业启动资金等难点问题,受到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的好评。
广东省、上海市党校及其部分市(区)党校开设了侨务课程,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的培训,不断增强领导干部的侨务意识。
据不完全统计,近5年来,广西全区共开展各种侨法宣传活动500多次,印发宣传小册子20多万册,张贴标语10多万张,出版墙报300多期,多位自治区领导在电视台发表学习侨法的电视讲话,并将侨法纳入自治区“五五”普法宣传教育规划。
陕西省将学习、宣传侨法贯穿于该省侨情普查全过程,培训了21批700多人次宣传侨法的队伍。在进行侨情入户登记时,把侨法送到归侨侨眷手中;还将侨法及其实施办法列为“四五”普法验收计划和“五五”普法宣传教育规划。
二、制订和完善政策,积极推进华侨农场的改革发展
华侨农场体制改革后,福建省委、省政府重视华侨农场工作,努力改善华侨农场归难侨职工的生产生活条件,维护其合法权益。在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制订和出台了一些推动华侨农场改革与发展的政策措施,切实解决华侨农场和归难侨的实际困难。如省政府决定16个华侨农场增挂华侨经济开发区牌子,享受省级开发区政策;拨专款2400万元补助华侨农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资金缺口,基本解决了华侨农场退休人员老有所养的问题;组织实施华侨农场“侨居造福工程”,使归难侨的生活条件和环境得到了改善。促进华侨农场经济发展,重视引导开展招商引资工作,帮助调整产业结构,使职工收入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推动华侨农场文教、卫生、公安等企业办社会职能的剥离,为华侨农场减轻负担;维护华侨农场及归难侨的合法权益,取得了积极的成效。对个别地方曾经出现的任意侵占华侨农场土地划归政府储备用地的行为,省“五侨”从维护华侨农场和归难侨的根本利益出发,积极争取中央和省领导的支持,依据侨法,促进有关问题的纠正,维护了华侨农场和归难侨的合法权益。
广东省人大提出了关于扶持贫困华侨农场经济发展的议案,并于去年10月组织执法检查组,对华侨农场改革发展情况进行检查,针对检查中反映的华侨农场改制后存在的突出问题,向省政府提出了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去年,为进一步深化华侨农场的改革发展,省政府按照张德江书记的批示意见,成立专题调研组对全省13个华侨农场进行了为期2个月的系统深入的调研,并在此基础上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快华侨农场改革发展的意见》(粤府〔2005〕104号),从深化华侨农场改革、加大对华侨农场的扶持力度、加快归难侨危房改造、完善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解决职工医疗保障问题、加强华侨农场土地管理、做好归难侨生活保障工作、加快华侨农场经济发展、确保扶持华侨农场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等9个方面提出具体的政策措施,努力促使华侨农场政企分开,从体制上融入地方、管理上融入社会、经济上融入市场,积累了不少有益的经验。目前,在体制上,全省23个华侨农场已全部设立经济管理区或镇一级建制,逐步融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在财政投入上,“十五”期间,省财政共安排1.98亿元资金,帮助山区和欠发达地区市县落实对华侨农场的财政转移支付;每年在省级预算内基建投资计划中安排500万元,用于困难华侨农场的水利、公路等基础设施建设;从2002年开始,省政府拿出8亿多元,对华侨农场职工养老保险纳入地方统筹的一次性补缴统筹金和在册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给予补助,全面解决侨场职工老有所养问题;从2006年起,计划用3年时间基本完成归难侨安居房任务。积极推动解决华侨农场金融债务问题,加强了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投资环境,华侨农场交通、用电、用水,职工看病难、子女读书难的状况得到明显改善。同时,一些华侨农场也逐步摆脱“等、靠、要”思想,造血功能不断增强。
广西共安置来自印尼、越南等回国定居的归难侨12万多人。这些归难侨既有安置在46个华侨、农垦、林业系统的农林场中,也有安置在城镇国有企业、农村、渔村中。自治区华侨农场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效:
1. 改革了华侨农林场的管理体制。广西自治区政府积极推进华侨农林场领导体制改革,将华侨农林场下放地方政府领导和管理,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选派一批年富力强、勇于改革的干部充实到华侨农林场的领导班子中;精简机构,减少非生产人员,建立管理人员能上能下的竞争或聘任上岗机制。华侨农林场所在地的地方政府还接管了22个华侨农林场的学校、医院、派出所等社会职能机构。现在,除了个别农林场行使政府赋予的行政职能外,大多数华侨农林场的社会职能已被剥离出去,社会负担得到减轻。
2. 基本解决了华侨农林场的金融债务问题。2003年以来,自治区人民政府先后召开了4次协调会,广西自治区侨务部门与有关部门进行了10多次协商,将华侨农林场债务按规定程序进行缩水打包处置,在全国率先处理华侨农林场的历史债务。最近,按照财政部有关通知规定,广西华侨农林场债务实施重组。经过两次处置后,有效地减轻了企业的债务负担。
3. 落实了大部分归难侨的养老保险统筹。经过几年的努力,广西自治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将华侨农林场职工和农垦农场归难侨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纳入全区统筹范围,对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从而保障了华侨农林场、农垦农场归难侨大部分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
4. 财政扶持使基础设施有一定的改善。“十五”期间,广西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基础设施建设资金500万元,企业计划亏损补贴2000万元,用于改善基础设施条件,扶持生产,并将实施华侨农林场侨居工程纳入当地政府为民办实事的范围,部分归难侨职工的居住条件得到了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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